人大介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是黎川县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举行1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黎川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黎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黎川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黎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黎川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黎川县人民政府、黎川县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撤销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黎川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和少数民族等各项权利。

黎川县人大常委会:黎川县人大常委会是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月至少举行1次。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黎川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黎川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主持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黎川县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黎川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黎川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黎川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9、在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